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卫生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卫生法的渊源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
3.卫生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包括《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4.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5.卫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卫生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7.卫生保护原则要求人人享有获得卫生保护与有质量卫生保护的权利。
8.卫生法的三大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9.卫生民事责任的核心是损害赔偿,主要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卫生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11.卫生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2.卫生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3.卫生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4.卫生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15.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16.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17.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8.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1.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方可执业。
22.医师职责:敬佑生命、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
23.本科医学专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24.专科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后,执业满2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25.专科及以上学历,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26.取得医师资格后,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注册。
27.不予注册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吊销证书不满2年、考核不合格注销不满1年。
28.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内从事相应医疗服务,未注册不得行医。
29.医师权利:诊查处置权、获得报酬权、培训教育权、参与管理权、职业防护权等。
30.医师义务:救治患者、保护隐私、钻研业务、服从应急调遣、报告疫情与不良反应。
31.医师实施医疗行为必须亲自诊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文书。
32.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及家属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救治。
33.开展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
3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35.遇突发事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调遣,参与应急救治。
36.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乡镇及艰苦边远地区可独立开展一般执业活动。
3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证书,由发证部门撤销,3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
38.医师泄露隐私、出具虚假证明、违规使用特殊药品,处1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39.非医师行医,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不足1万按1万算。
40.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用法用量的物质。
41.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适应症超范围的药品为假药。
42.含量不符、被污染、无/改批号、过期、擅自加辅料的药品为劣药。
43.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4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45.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销售,处方保存2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6.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
47.为门急诊癌痛、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48.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49.普通处方、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50.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取得制剂许可证,仅限本单位临床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