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八大类。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4.卫生相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包括《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等。
5.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卫生法规。
6.卫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7.卫生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为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8.卫生保护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二是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9.预防为主原则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之一。
10.公平原则是以利益均衡为标准配置卫生资源,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普遍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11.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12.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对自身疾病的诊疗问题作出合理、理智且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13.卫生法的三大作用为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14.卫生民事责任是医疗机构、卫生工作人员或相关机构违反卫生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健康权利时,向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5.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6.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财产责任、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解决。
17.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以赔偿损失为最主要形式。
18.卫生行政责任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9.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20.卫生行政处分是有管辖权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所属违法失职人员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1.卫生刑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实现方式为刑罚。
22.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23.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24.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生产、销售劣药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非法行医罪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9.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30.医师的职责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1.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于医疗卫生机构实践满1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2.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2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3.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践满1年,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4.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3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35.取得医师资格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受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6.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被吊销医师证书不满2年、定期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不满1年。
37.医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未注册不得执业。
38.医师的权利包括: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诊查、处置、出具医学证明;获取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获得职业防护;参加培训与学术交流;对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39.医师的义务包括: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遵循诊疗指南与技术规范;尊重关爱患者、保护隐私;钻研业务提升水平;开展健康科普教育。
4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
41.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43.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4.医师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知情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45.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
46.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47.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
48.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假药劣药、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49.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注册类别和范围执业;在乡镇、村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情况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5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
51.医师泄露患者隐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隐匿伪造病历、违规使用特殊药品、索要收受财物、实施不必要诊疗,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2.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3.《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5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55.假药的法定情形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适应证超出规定范围。
56.劣药的法定情形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57.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严格管理。
5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除外)。
59.第二类精神药品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60.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事后报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6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6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4.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65.长期处方适用于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病情平稳的慢性病患者,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66.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6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本单位临床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6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
69.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零售货值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
70.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规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71.《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7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
73.甲类传染病共2种,为鼠疫、霍乱,采取最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
74.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必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5.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7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患者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77.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公共场所、控制扑杀染疫动物、封闭相关场所等紧急措施。
79.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8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报告。

